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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律师王同生《贪污罪专题》3:
哪些人可能构成贪污罪
一句话:只有具备法定特殊身份或者资格的人才会构成贪污罪,请注意“法定”这个前提。
《韩非子.有度》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刑罚不会因为谁具有“稍显优越的身份”而避之,该来的还是要来,该到的还是要到。
怎么办?懂法、守法,带上“依法行事”的安全帽。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以下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可能会构成贪污罪: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那么,以上各类人员要如何界定呢?
这个问题咱们以后谈。
你会问,作为一个律师,遇到贪污案件应该如何辩护呢?
“神雕侠侣”中天竺僧找解药的办法:哪里有情花,那里就有解情花毒的良药。
王同生,琅琊王氏二十二世孙。1987--1994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中-美、中-加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讲师团成员;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淄博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
历任:山东理工大学《刑法应用》外聘教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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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