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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淄博律师王同生
在网上发了几个关于贪污罪的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的判决书,几天时间点击竟然近两万,对我触动和大,看来大家对这个话题比较关心,我产生了就贪污罪、受贿罪写一个专题的想法,请大家学习法律。我一直有一个观点:学而知之,知而思之,思而慎之,慎而安之!
首先,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贪污罪的标准是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贪污3万以上不满20万元。
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仅仅贪污罪的概念就需要大家明白以下问题:【1】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2】怎样算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如何界定“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4】公共财物的范围又应该如何界定?
再加上关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不少内容需要和大家讨论,咱们慢慢来。
因为贪污罪属于职务犯罪,我希望有的人明白“读律看书四十年,乌纱头上有青天”,怎么办呢?请努力向“臣门如市,臣心如水”的境界靠近。
王同生,琅琊王氏二十二世孙。1987--1994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中-美、中-加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讲师团成员;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淄博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
历任:山东理工大学《刑法应用》外聘教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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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