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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受贿罪”辩护律师7个免刑、缓刑成功案件判决书
《中华谚语》:有道之财方可取,无道之钱莫强求
1、某学校副校长李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某单位一把手孙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缓刑。
3、某单位一把手徐某贪污罪、受贿罪,受贿罪不予追究,贪污罪改职务侵占罪,缓刑。
4、某局副局长李某贪污罪、受贿罪,缓刑。
5、某单位中层王某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7个月。
6、某单位党组成员梁某受贿罪,缓刑。
7、某单位中层,荆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免刑。
《战国策》:家有不义之财,则伤本
【注:人名、地名皆为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山东刑事律师王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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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王氏22世孙
1987-1995从事公安工作
1995年专业刑事辩护
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市讲师团成员
市文联道德委员会委员
市青作协小说家协会会员
著小说《网》,淄博晚报
“老王说法”专栏嘉宾
山东理工大学
《刑法应用》教师
省、市律协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