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淄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告诉您:从2022年3月1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提高了5倍

作者: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来源: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发布时间:2022/3/4 10:19: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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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高了----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年11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定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高了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

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年11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定罪、量刑标准都提高了【5倍】:

一、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王同生律师,1987--1994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自1994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无罪、免刑、缓刑案件数百起,中-美、中-加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普法讲师团成员;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历任:山东理工大学《刑法应用》外聘教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电话:13708942650。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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