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绑架罪请律师有用吗?山东省有专业的绑架罪辩护律师吗?请看:

作者:山东律师王同生 来源:绑架罪辩护律师 发布时间:2022/3/18 14:46:3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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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劝君不用镌顽石,路上行人口似碑---南宋.释普济我用这句话开头,是建议人们不要做任何违法的事情,更不能走上犯罪道路。犯罪了,虽然从法律角度侥幸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总归会影响自己的社会声誉,切忌!---山东刑事…


劝君不用镌顽石,路上行人口似碑---南宋.释普济


我用这句话开头,是建议人们不要做任何违法的事情,更不能走上犯罪道路。犯罪了,虽然从法律角度侥幸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总归会影响自己的社会声誉,切忌!---山东刑事律师王同生


案件事实及进展过程

被告人张与田谈恋爱,田的父母拒绝二人见面。张某把田某的弟弟小田从学校里接出来,要求见田,要不然他与小田一起跳楼。五个小时后,田与张见面,张小田送回家。


因涉嫌绑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诉


二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张犯绑架罪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律师观点本案不构成绑架罪理由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它不法要求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一)本案不具备绑架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生活利益,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只有使用了暴力、威胁等类似方法才能危害到他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权;只有采取暴力、胁迫及类似手段劫持他人后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才谈得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有受害人想离开而受到控制不能离开,才谈得上人身自由被限制。


本案中,被告人张自始至终没有对小田采取任何暴力、胁迫及类似手段;自始至终没有任何威胁的语言......被告人张不存在侵犯小田的身体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二)本案不具备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确立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或客观外观表现,也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绑架罪的客观要件是:“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强制劫持他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人质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受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各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不顺从就实施暴力、威胁,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如果是轻微的暴力或胁迫行为,也不构成绑架罪。


所谓人质,是指把受害人劫离原地或把持控制受害人,向受害人亲朋提出不法要求,而本案不存在以上情节


(三)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动机:达到不法目的


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需要促成动机,需要分为十类:一是物质的需要;二是性的需要;三是摆脱心理困境的需要;四是自我确认的需要;五是自我显示的需要;六是充实生活的需要;七是征服他人的需要;八是爱的需要;九是报复的需要;十是实现自己志向的需要。


本案是基于爱,要求见女朋友一面应不违法,不应是不法行为。


绑架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中主观动机是达到不法目的,如果同样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如达到的目的是合法的,则不构成绑架罪,这应是设立绑架罪的立法原意之一。如为索取正当债务,限制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论。


二审法院观点

被告人张为达到与田继续恋爱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将田之弟小田从学校接出,并以此相威胁,逼迫其父母交出田,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的行为虽然构成绑架罪,但从刑罚的公平性角度出发,如果对张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悖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明显偏重,不符合绑架罪立法本意......撇开张的犯罪主观目的、手段、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社会影响等量刑要素,一味追究刑罚的量刑要求,机械的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年,显失公平。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06)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犯绑架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做法

本案从立案到终审,两年多时间,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全力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同时,先后五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情况,提立法建议,从有利于类似案件的执法,有力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建议尽早对绑架罪的立法意图及犯罪构成等作明确规定,调整量刑幅度,指导基层执法。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终于对绑架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了修改。


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礼记.学记》。


赠人以言,胜似金石珠玉---山东律师王同生


【注:人名、地名皆为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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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刑事律师王同生

电话13708942650微信

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琅琊王氏22世孙

1987-1995从事公安工作

1995年专业刑事辩护

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市讲师团成员

市文联道德委员会委员

市青作协小说家协会会员

著小说《网》,淄博晚报

“老王说法”专栏嘉宾

山东理工大学

《刑法应用》教师

 省、市律协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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