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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出来,请思考。
为了不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我尽量用5年以前的案例;姓氏我也改了。
1、单位局长刘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用小金库里的钱,为职工发福利。
2、学校副校长李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努力到高等学校的副职了,很遗憾。
3、单位一把手徐某贪污罪、受贿罪,受贿罪不予追究,贪污罪改职务侵占罪,缓刑---不属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改轻罪,获轻判。
4、副局长李某贪污罪、受贿罪,缓刑---把明细记在一张报纸上,被办案单位拿走了。
5、单位中层王某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7个月---一人三罪名很少见,三个罪名,如此结果,我也有点意外。
6、单位一把手郭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缓刑---一个职位不高,却管着很多人的一把手。
7、单位中层孙某贪污罪,缓刑---结果应该更好,被告人本文及家人不坚持了,没办法。
---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
山东刑事律师王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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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王氏22世孙
1987-1995从事公安工作
1995年专业刑事辩护
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市讲师团成员
市文联道德委员会委员
市青作协小说家协会会员
著小说《网》,淄博晚报
“老王说法”专栏嘉宾
山东理工大学
《刑法应用》教师
省、市律协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