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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王同生案例2:免刑
被告人是一个老实巴交厚道人,还有三个月就办理退休手续安全着陆。
谁知因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他不知所措,一夜发白,公职还能保住吗?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他人的非吸行为“作证明”,给社会群众造成数百万元损失,影响恶劣。
经朋友介绍,嫌疑人找到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确定了如下思路。
一、被告人不属于法定的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
二、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溯期限;
三、“另案受害人缴费行为”在本案被告人“作出证明”之前,与本案被告人的“失职行为”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
四、退一万步讲,假设构成犯罪,根据第三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案件结果: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用孝心防范刑诉法律风险:心中有父母,行事就谨慎,就会远离刑事法律风险。
附判决书:
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