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律师王同生#:一个改变非法经营罪案件二审结果的补充辩护意见

作者:淄博刑事案件律师 来源:山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7/4 15:39: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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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淄博律师王同生#:一个改变非法经营罪二审案件结果的补充辩护意见【小说,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原创:淄博律师王同生“哎呀呀,王老师你真厉害,真厉害。”帮忙整理卷宗的成章快律师手里拿着一份材料。“什么呀?…

#淄博律师王同生#:一个改变非法经营罪二审案件结果的补充辩护意见

【小说,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原创:淄博律师王同生

 

“哎呀呀,王老师你真厉害,真厉害。”帮忙整理卷宗的成章快律师手里拿着一份材料。

“什么呀?你也学会‘西北风刮蒺藜’了?”王同生律师回头问。

“你胆子真大,真敢说!”

王律师看了一眼成手里的材料,脸上的笑容没了,若有所思地说:“这是十年前的一个在省外的上诉案子,当时得知二审要维持原判,我实在没办法才连夜写了这个补充辩护意见,案子最终发回重审。”

“呀,王老师还到外地办案啊!”刚刚职业的成律师瞪着眼看着王律师。

“北到大连的普兰店,南到广东的火炬区,这个案子还算是近的。”王律师沉思着说:“你仔细看一下这个意见,考虑一下我的这个做法对吗?”

“律师就应该这样做啊?怎么又不对了?”成律师疑惑不解地仔细看了起来。

包向旺案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作为被告人包向旺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关于包向旺没有与贾林林进行假烟交易,除了庭审中我发表的意见外,还有一个细节也能够印证。

本案的一审是201X年X月X日下午开庭的。上午,一审审判长、我还有包向旺的妻子和兄弟在一审法院的调解室里进行了交流。

主题意思是:包向旺承认了贾林林的犯罪事实与他有关系,并同意将查封的钱留在法院,一审就可以判缓刑。

当时,包向旺的妻子当场给包向旺写了一张纸条【附后】,经在场人员同意后,让我拿着给包向旺看,做包向旺的工作,让包向旺认罪。

    我到了看守所,并且给包向旺看了他妻子给他写的条子,包向旺当场就不同意,并说:确实不认识贾林林,如果承认了就是冤案。

    法官已经许诺判缓刑,他的妻子也给他写了条子,如果,贾林林的事情真的与他有关系,包向旺会不承认?

    从这一件事情上,也可以证明贾林林的事情确实与包向旺无关。

    二、关于二审承办人员谈到的“贾林林的判决书”。

二审阶段,承办法官多次向我提及贾林林的案子已经判了。有这么几点:

1、如果二审想将“贾林林的判决书”作为本案二审的一个依据,就应该在二审开庭时出示、质证。既然没有出示、质证,就不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2、再就是,本辩护人至今没有见到这份“贾林林的判决书”申请二审再次开庭并当庭出示。

    3、“贾林林的判决书”是如何产生的?一定很不合法。为什么呢?明明贾林林的辨认笔录的辨认结果是与贾林林进行假烟交易的是伊克树,不是包向旺;包向旺也确实不认识贾林林。假烟交易的双方:买方和卖方分属两个不同的案子,在无任何串供可能的情况下,说出了同样的事实。

    然而,一审法院却忽视了这个确凿的事实,做出了一个什么判决,不合法,也很奇怪。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奇怪的事情呢?

    一个字:钱。

    一句话:都是钱惹的祸。

    具体到本案,就是因为一审法院想把查封的包向旺的钱留下。

    再进一步说来:

一审法院为了尽可能多的留下包向旺的钱,就把本该与包向旺无关的贾林林的事情强加到包向旺的身上。

包向旺不服,上诉了。

因为,只要是一个懂法的人,一看卷宗材料,就知道关于贾林林的事情与包向旺无关。

为防止二审改判,怎么办呢?

    一审法官想了一个妙招:

抓紧审结贾林林的案子,并且形成一个生效的判决书。于是乎,贾林林判缓刑了。不出所料,恨不得飞回家的贾林林没有上诉,一个生效的“贾林林的判决书”产生了。

还有一个细节:一审第一次开庭后,卷宗原有材料中,只有周某某的四千元钱的交易可以认定,达不到构成犯罪的基本的数额标准。

怎么办?

法官就到侦查机关其他卷宗材料中“寻找到”了贾林林的材料,并依此又开了一遍庭。

4、一审催生出“贾林林的判决书”用心良苦。

用这个生效的判决书达到两个目的:

    一是证明包向旺的案子没有错。

    确切的说是在制造一个错案来维护前一个错案。

    简单地说就是用一个谎言来证明另一个谎言。

    二是打情感牌。

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是法官,互相认识,一个系统,应该存在一定的情感。

正是这份情感,创造出了一个奇怪的模式:

一审法官将二审法官置于一个两难的地步:如果包向旺的案子改判,贾林林的案子也就明显错了,如果贾林林知道了,会怎么样?是自认倒霉?还是用包向旺的案子的二审结果来申诉?如果贾林林自认倒霉还好,如果申诉呢?

如果包向旺的案子不改判,又与法不合。

当二审法官打电话让我去劝说包向旺撤回上诉时,我知道二审法官中了一审的圈套,想牺牲包向旺。

当时我态度不冷静,我在这里认错!

我是一名辩护律师,我有我的职责。

同时,我也有义务再次说明一下我的观点,既是我的职业要求,也是为了防止错案的出现,更是防止最终不好的事情出现。

三、本案我归纳为:一审为了钱,办错案;为了维护一个错案赶紧再办一个错案;二审为了维护一审的两个错案,再办一个错案。

这种连环错案,自古没有,也应该是空前绝后。

如果有朝一日真相大白,一定是人们非常喜欢的谈资。

   ……【这部分内容很敏感,删了。】

    为什么明明是错案却不纠正呢?

不懂或者没有看出问题出现了错案,那只是一个错案。

如果,明明知道错了,仍旧将错就错,这是什么行为?会是什么样的后果?

一审错了,是一审的责任。

二审错了,是二审的责任。

如果法院案件错了,公诉人不去履行监督职责,应该也有责任。

为什么二审法官庭前庭后态度如此迥异?是谁不死心?是谁在做工作?

    四、本案之所以到现在这个地步,两个原因:一是利益;二是赌博。

    所谓的利益:一审是为了钱,二审是为了情感。

    所谓的赌博:一审一是赌包向旺不上诉,这一点赌错了。

现在,二审为了利益,为了法院的面子,也在赌。

一是赌包向旺撤回上诉。

可能吗?

二是赌二审判决对包向旺不利,包向旺及其家人忍气吞声算了。

可能吗?

还有,XXX万元,这个数额应该不小。

包向旺及其家人会做出什么举动呢?

会出现什么后果呢?

会不会追究什么责任呢?

    值得吗?

我只是希望包向旺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不希望任何人出现任何不好的事情。

这也是我补充辩护意见的初衷。

    五、关于案件的处理。

我是一个从事政法工作三十余年的人,九年公安,二十余年律师。

我不是一个无理取闹的辩护律师。

要不然,一审时,我不会拿着包向旺妻子的纸条子去劝包向旺。

我只想我的当事人获得公正。

我不想任何人遇到任何不好的事情。

只因为如此,才再次补充辩护意见,尽到辩护与提醒职责。

我想了几天,关于结果有如下思路,不知可否:

……

最后再啰嗦几句:

补充辩护意见我会邮寄给庭长、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请审判人员还有公诉人放入卷宗中。

现阶段,我不会让其他人知道,会全力维护相关人员的声誉。

都不容易。

我知道会得罪人,也知道已经得罪人了。

我知道会影响我的辩护律师生涯。

谁让我从事了辩护律师工作呢!

恳请二审法官公正审理。

恳请公诉人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希望本案有一个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希望本案不会给法院还有相关人员带来不好的影响。

真心的。

几句话:

天地之间,物各有主。

铁怕落炉,人怕中套。

走到悬崖须勒马,不要,往下掉了找树丫。

我有一个信念:

赠人以言,胜似金石珠玉。

谢谢。

 

                     辩护人:王同生

                   201X年XX月XX日夜

“王老师你好文采!”

“写出这样的辩护意见,是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吗?”王律师问。

“当然是啊,这是律师的职责啊!”

“写出这样的辩护意见,是一个聪明的刑事辩护律师吗?”王律师若有所思。

“不明白您的意思了。”

“写出这样的辩护意见,是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吗?”王律师更像是自言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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