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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辩护思路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同生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怎样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只是疏于管理;另一种情形则是行为人虽然明知,但放任或者允许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司法机关又难以获得其明知的证据,虽然导致刑事打击遇到障碍,但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只有符合以上七各方面中的一个或以上,才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否则,不构成该罪。
其中“(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应该从严把握,不要成为“口袋条款”,作为辩护律师应该仔细研判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犯罪构成,依法辩护。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的论述在刑事法律、司法解释里面很少见。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没有必要写上这句话,可为什么在这里写上这句话呢?立法原意是什么?对被告人辩护有没有帮助?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的时候,如何利用好这一条呢?这应该是被告方,是每一个辩护律师需要关注的问题。要结合法律规定关注;要结合案件证据关注;要结合犯罪构成关注。
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如何理解?帮助成本?】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客观条件限制”如何认定?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这些内容很有意思,既然未到案、未裁判,又怎样确认?法律规定的确认依据是什么?既然很有意思,也就很有辩护的空间。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怎样才能认定“单位是实施犯罪”或者“是单位实施的犯罪”?需要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和单位犯罪的构成来综合分析认定。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这些是辩护律师应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着重研判的。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这部分内容里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如何认定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中的“非法”如何确定?“依法应当追诉”的标准?“未经处理”的缘由是否应该分析?这些也是可以辩护的着力点。
“对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请注意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积累关于“职业禁止”、“禁止令”的法律知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就“是否应该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发表意见,为被告人今后发展留下一个出路。
“对于相应信息网络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有多少是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也不能够忽视的环节,要根据这一条还有其他关于罚金刑的规定综合辩护,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被告人及其家人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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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