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律师辩护:机井浮尸

作者:刑事律师 来源: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21/3/1 15:12: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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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绑架罪律师辩护:机井浮尸原创: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一起绑架案的辩护始末一个真实的案子,为增加可读性,我在写作手法上稍作调整。村前的机井里,小海子从上向下坠落,鼻孔里窜出的气泡拼命地向上跑,尽快到水面呼吸些…

绑架罪律师辩护:机井浮尸

原创: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

一起绑架案的辩护始末

       一个真实的案子,为增加可读性,我在写作手法上稍作调整。

     村前的机井里,小海子从上向下坠落,鼻孔里窜出的气泡拼命地向上跑,尽快到水面呼吸些空气。

井边上,留下了两个鞋印,一大一小……

       下午五点,孩子一天未回家,家人急了。村长在喇叭里发动村民帮助找人。木易在好友家打牌,听到信息后,和大家一起找孩子。

      海子父亲的电话响了:“准备二十万元,不然等着收尸。”

      “我要听一下我儿子的声音。”海子父亲说。

        “爸爸。”是儿子的声音。

       “把钱准备好,等通知。”

        小海子的父母报案了,公安机关马上申请采取技术侦查监控了嫌疑电话的位置及运行轨迹。

      晚上七点,小海子父亲的电话来短信了:“钱准备好了吗?”

      “准备好了。”

       “骑摩托车把钱送到……打开车灯。”

      钱送到了,却没人取。

      ……

      第二天,在机井里发现了小海子的尸体。

侦察破案

      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了两个鞋印,拍照后,技术人员用石膏将鞋印提取下来。

       经过尸体解剖,根据胃里面的食物残留物的消化情况,论证小海子是在最后一次就餐后三小时遇害的。

       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追踪嫌疑人作案用手记“序列号”,掌握了作案手记的运行轨迹,从木易的家中提取了相同“序列号”的手记一部。

因为手记“序列号”是唯一性的,就如同人的指纹的唯一性一样,随将木易作为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木易供述了因为嫉妒小海子父母,为报复杀害小海子的过程:以玩耍为借口,将小海子骗至井边,将小海子推入井中。

并且交代了购买手机卡勒索钱财的作案以及在家中销毁作案手机卡的过程。

发现疑点

       木易的家人聘请我和耿律师作为木易的辩护人。

      通过复印卷宗、会见被告人木易发现如下细节:

      1、被告人木易的供述不稳定,多分供述中,有的认罪,有的不认罪。当问及问什么认罪时,木易的理由,一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二是被放在“死刑床”上三个多月;四是办案人员用其他方式诱使他做有罪供述。

      2、被告人木易有无作案时间的证据,案发当天木易大多数时间在和朋友打牌。

      3、关于被告人木易购买手机卡的证据不能够排除其他人购买的可能。

      4、被告人木易说从他家中搜出的手,他已经多年不用了。

      5、井边的鞋印比被告人正常穿的号码小。

      ……

       综合全部材料,对被告人木易最不利的材料是他本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辩护律师,准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采取了如下措施:

       1、就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征求被告人木易本人的意见,说明利害关系,最终,被告人木易同意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2、启动庭前会议的申请,辩护律师可以作为申请人,被告人本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作为辩护律师,建议让被告人木易作为申请人。

       因为,审判人员在召开庭前会议的时候,有的不允许被告人本人出庭。因为,如果被告人出庭,还要安排法警到看守所办理手续,把被告人提到审判庭。

       但是,如果被告人不出庭,有些事情,尤其是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其他人不清楚,不利于与侦查人员发问与质证,对被告人本人不利。

       再就是,如果被告人本人不出庭,有些很敏感的情节,辩护律师无法表态。

       如果被告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审判人员必须让被告人出庭。

      最终,木易同意作为申请人,并且在辩护律师早已经写好的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上签了字。

      作为辩护律师,把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提交给审判人员。

      3、关于是否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申请哪几位侦查人员出庭,征求被告人木易的意见,最终决定申请四位侦查人员出庭。

      被告人木易在辩护律师写好的证人出庭申请上,作为申请人签字。

      作为辩护律师,将该申请提交给了审判人员。

      4、和被告人木易商量好了在庭前会议上的策略:请被告人木易就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细节想清楚,到时候向侦查人员发问、质证。

       因为,关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被告人本人也好,辩护律师也罢,很难以调取到书面的材料,只有让被告人本人从“细”处做文章。

       作为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木易时,根据被告人木易说的有关细节性问题,逐一交流,让被告人木易心中有数。

      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交给审判人员几天后,审判法官电话通知我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我当时就问道:“被告人木易到庭吗?”

      法官说:“木易就不到庭了,还要到看守所里把他提到审判庭,怪麻烦的,你们辩护律师说一下观点就可以了。”

      我说:“木易不到庭不合适吧,他可是申请人啊,申请人不到庭,庭前会议么开啊。

      法官:“是吗,申请人不是你们辩护律师吗?”

      我有意找了个理由说:“不是啊,被告人木易觉得很冤枉,坚持自己作为申请人。”

      法官:“奥,这样的话,木易就得出庭了。”

      我又借机问道:“侦查人员出庭吗?”

      法官:“我们已经通知了,他们是否出庭就不知道了。”

      几天后的庭前会议现场:

      庭前会议的目标是排除被告人木易的有罪供述;突破口是侦查人员违法审讯,刑讯逼供;手段是庭前会议中对侦查人员进行交叉提问。

      当时申请了四名侦查人员出庭,去了三人,三人的共同特点是:公诉人的发问,积极回答;法官的发问,无可奈何地回答;被告人木易的发问,避重就轻甚至说假话;对辩护律师发问非常反感。

      第一名出庭侦查人员的问答情况:

      木易:“你们有没有打我?”

      侦查人员1:“没有。”

      木易:“没有嘛?你为什么在提审我的时候,没有把我提到审讯室,而是把我提到了看守所的会议室?你敢不承认吗?中午你们吃的是莪子汤。”

      侦查人员1:“是为了对你进行心理辅导。”

      木易:“你是怎么对我进行心理辅导的?你一脚把我踹倒在地,这就是你的心理辅导方式吗?”

      侦查人员1:“我没有踹你,也没有打你。”

      木易:“你说是把我送到看守所,可是为什么给我带上黑头套?”

      侦查人员1:“那是为了防止你逃跑。”

      木易:“你有没有在车里打我?”

      侦查人员1:“没有,我和你不是一辆车。”

      木易气得直咬牙,继续问道:“当天你们为什么没有把我送到看守所,而是带到你们在看守所的办公室里继续讯问?还打我。”

      侦查人员1:“没有打你,讯问是工作需要。”

      木易:“你们为什么让看守所把固定在‘死刑床上’长达三个多月?“

      侦查人员1:“我没有那样做。“

      公诉人:“你们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1:“没有。”

      辩护人:“请问,作为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时候,是否给被告人留出了足够的休息时间?”

      侦查人员1:“我认为已经留出了足够的休息时间。“

      辩护人:“从卷宗材料看,被告人从刑事拘留开始连续三天,72小时,只有6个小时没有处在被讯问状态,这也算是留出了足够的休息时间吗?“

       侦查人员1脸色通红:“我想请问辩护人,怎么才算是留出了足够的休息时间?法律有规定吗?“

     法官看到气氛不对,抓紧说:“我问几个问题,从抓获木易到送到看守所,期间间隔多长时间?“

    一听就是针对侦查人员未“及时“将被告人木易送押看守所的违法行为提出的问题,侦查人员1不想回答,可是又不得不答,就非常不情愿地说:”前后四十几个小时。“

    法官:“你们有没有在非法定的审讯场所对被告人木易进行讯问?“

   因为在会议室进行讯问这个事实的存在,侦查人员1:“有“。

       法官:“每次审讯有全程录像吗?“

       侦查人员1:“不是都有。“

      侦查人员1走出了审判庭,侦查人员2进来了。

      木易:“你们为什么一连几天不许我睡觉?”

      侦查人员2:“我是按照领导的安排工作。”

      木易:“在看守所会议室,你们是怎么打我的?”

      侦查人员2:“我没有打你。”

      木易:“向看守所送我的时候,侦查人员1和我一辆车了吗?”

      侦查人员2:“不清楚,反正我没有和你一辆车。”

      辩护人:“当时你们共几辆车?”

      侦查人员2:“两辆车。”

      公诉人:“讯问过程中,你们有没有对被告人木易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2:“没有。”

       法官:“有没有在看守所会议室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侦查人员2:“有。”

        之后是侦查人员3出庭,他的回答与侦查人员1几乎完全一致,应该是侦查人员1出去后,告诉了可能提问的问题,并且商量了答案了。

      整个案子的另一个关键是侦查人员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根据手机序列号追踪手机踪迹,将木易抓获,并且手机的序列号具有唯一性,也就是一部手机有一个只属于这部手机的序列号,与其他手机的序列号不重复。

       公诉机关也是反复强调这一点。

       当时我被某大学聘请为《刑法应用》老师,在给学生们讲课的时候,我说到了手机序列号的事情,向他们请教。

       “手机序列号很容易找到,十几秒钟的事情,只要按手机的……键就可以。”一名学生说。

        “哎,我的手机怎么两个序列号呢?”一位女学生惊奇的说。

        “很明显,你的手机是‘水货’,只有正规产品手机的序列号才具备唯一性,如果手机是‘山寨货’或者走私产品,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常渠道进入市场的,就冒用了其他手机的序列号,序列号就不具备唯一性。”

      我恍然大悟,“谢谢你们,能给我留下你们的电话号码吗?”

      课后,我回到办公室里,到百度知道中搜索出了相应的问题,记录下对应的答案,印证了学生们的观点,并打印出来。

      这种情况应该进行专家论证,那是需要花钱的,而被告人的家人又没有钱,我只好求助于百度知道这个不花钱的专家了。

       几天后的庭审中,我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并且把我从百度知道里面搜索并打印的材料附在辩护词后面,一起交了上去。

       庭审过程中有个细节需要说一下:刑事案件的庭审,有一个最后陈述阶段,让被告人发表一下个人的想法,主要是对案件的看法,有如何要求,今后如何打算。

       本案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木易的话吓了我一大跳。只见木易,一抬头,高声说----你们如果判我死刑,我就是变成鬼,也要找到小海子问一下到底么回事。如果你们不判处死刑,我就一直告到底,早晚还我清白。

      近两个月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拿到法院允许撤回起诉的裁定,被告人及其家人很高兴,木易就等着被释放回家了。

      谁知道,变数又来了。

晴变多云

       案件从中级法院转到了基层法院,罪名也改了,由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

       还是那些材料,还是那个公诉人,还是那些说法,又换了一个法院,换了一个罪名,又开了一遍庭。

       我们依法辩护意见。

敲诈勒索罪开庭时,在最后陈述阶段,木易说:想让我从看守所走出去,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宣判我无罪,要不然,我就申诉到底!

几个月后,结果出来了:有罪免刑。

被告人木易的父亲在法院办好了取保候审手续后,被告人木易从看守所里走了出来。

当时木易并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因为家人已经把手续办好了,他也没有办法。

据说,没有一连几天没吃饭。

   请搜索我,了解我,支持我,有收获,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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