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708942650
展辩护技巧示工作感悟
赠人以言胜过金石珠玉
---律师佛---
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交给法官几天后,法官:“王律师,下周二上午咱们把庭前会议开了吧?”
王律师马上问:“被告人伊洋到庭吗?”
法官想也没想说:“伊洋就不到庭了,还要到看守所里把他提到审判庭,怪麻烦的,你们辩护律师说一下观点就可以了。
王律师说:“伊洋不到庭不合适吧,他可是申请人啊,申请人不到庭,庭前会议怎么开啊。”
法官有些吃惊:“是吗,申请人不是你们辩护律师吗?”
王律师有意找了个理由说:“不是啊,被告人伊洋觉得很冤枉,坚持自己作为申请人。”
法官若有所思:“奥,这样的话,伊洋就得出庭了。”
王律师又借机问道:“侦查人员出庭吗?”
法官:“我们已经通知了,他们是否出庭就不知道了。”
前会议的目标是排除被告人伊洋的有罪供述;突破口是侦查人员违法审讯,刑讯逼供;手段是庭前会议中对侦查人员进行交叉提问。当时申请了四名侦查人员出庭,去了三人。
三人的共同特点是:公诉人的发问,积极回答;法官的发问,无可奈何地回答;被告人伊洋的发问,避重就轻甚至说假话;对辩护律师发问非常反感。
法官:“请证人崔陶出庭。”崔陶坐到证人席上后,法官:“作为证人要实事求是作证,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明白吗?”
崔陶:“明白。”
因为庭前会议是被告人伊洋申请的,他是当然的第一发文人。伊洋看到崔陶就非常激动:“你们有没有打我?”
崔陶不假思索地回答:“没有。”看来这个问题已经在他的意料之中,也已经准备好了答案。
伊洋非常气愤:“没有嘛?你为什么在提审我的时候,没有把我提到审讯室,而是把我提到了看守所的会议室?你敢不承认吗?中午你们吃的是莪子汤。”
崔陶很干脆:“那是为了对你进行心理辅导。”
伊洋更加气愤了:“你是怎么对我进行心理辅导的?你一脚把我踹倒在地,这就是你的心理辅导方式吗?”
崔陶看着伊洋:“我没有踹你,也没有打你。”
伊洋盯住崔陶:“你说是把我送到看守所,可是为什么给我带上黑头套?”
崔陶有点小菜一碟的表情:“那是为了防止你逃跑。”
伊洋紧追不舍:“你有没有在车里打我?”
崔陶毫不犹豫:“没有,我和你不是一辆车。”
这时的伊洋气得直咬牙,继续问道:“当天你们为什么没有把我送到看守所,而是带到你们在看守所的办公室里继续讯问?还打我。”
崔陶很淡然:“没有打你,讯问是工作需要。”
伊洋换了一个问题:“你们为什么让看守所把我固定在‘死刑床上’长达三个多月?”
崔陶理直气壮:“我没有那样做。”
伊洋所有的问题缺少跟进,表面被崔陶很容易应付过去了,实际上也已经反映出了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知道伊洋也不会问出什么新问题,于是审判长问:
“公诉人对证人有没有需要发问的?”
公诉人只是重点问道:“你们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刑讯逼供?”
崔陶很认真的回答:“没有。”
法官看了一眼辩护席:“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发问的?”
王律师根据事先准备好的思路问了十几个问题,最后问道:
“请问,作为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时候,是否给被告人留出了足够的休息时间?”
崔陶红着脸:“我认为已经留出了足够的休息时间。”
王律师:“从卷宗材料看,被告人伊洋从被刑事拘留开始连续三天,72小时,只有6个小时没有处在被讯问状态,这也算是留出了足够的休息时间吗?”
崔陶脸色通红:“我想请问辩护人,怎么才算是留出了足够的休息时间?法律有规定吗?”
法官看到气氛不对,抓紧说:“我问几个问题,从抓获伊洋到送到看守所,期间间隔多长时间?”
一听就是针对侦查人员未“及时”将被告人伊洋送押看守所的违法行为提出的问题,崔陶不想回答,可是又不得不答,就非常不情愿地说:“前后四十几个小时。”
法官接着问:“你们有没有在非法定的审讯场所对被告人伊洋进行讯问?“
因为在会议室进行讯问这个事实的存在,崔陶无可奈何:“有”。
法官:“每次审讯有全程录像吗?“
崔陶:“不是都有。”
法官:“请证人崔陶退庭,请证人柯章出庭。”柯章进来履行完程序后,还是首先有伊洋发问:“你们为什么一连几天不许我睡觉?”
柯章:“我是按照领导的安排工作。”
伊洋:“在看守所会议室,你们是怎么打我的?”
柯章:“我没有打你。”
伊洋:“往看守所送我的时候,崔陶和我一辆车了吗?”
柯章:“不清楚,反正我没有和你一辆车。”
公诉人:“讯问过程中,你们有没有对被告人伊洋刑讯逼供?”
柯章:“没有。”
法官:“有没有在看守所会议室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柯章:“有。”
之后是段星出庭,他的回答与崔陶几乎完全一致,应该是崔陶出去后,告诉他提问的问题,并且商量了答案。
通过庭前会议,侦查人员承认了未及时将被告人伊洋送押看守所,在非法定地点讯问伊洋,足以证明了办案违法,部分达到了目的。
同时,王律师和程律师也印证了原来的担心:公诉人反复强调侦查机关是通过技术侦查,追寻着作案手机的运行轨迹将伊洋抓获的,并且在伊洋家里搜查到了作案手机。
两位律师能够突破这个难关吗?
OK、本期完成啦,下期再见吧
淄博律师王同生
电话:13708942650(微信号)
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琅琊王氏22世孙。
1987-1995年从事公安工作。
1995年专业刑事辩护,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市讲师团成员,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市青年作家协会、小说家协会会员。
著小说《网》,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
山东理工大学《刑法应用》教师; 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小指轻弹”天下传
请 点赞
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