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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咱们一起拉刑法
---山东刑事律师王同生原创,请勿侵权,谢谢
我想就合同诈骗罪及其无罪辩护思路和大家说一说。
1、什么是合同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量刑幅度:
(1)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法定的合同诈骗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合同诈骗罪的外在表现。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采取了欺骗手段。
(3)使与其签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4)被骗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被骗人的财物。
我结合以前亲自办理的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案例,说一下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着力点。
1、肖泽旺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某企业“产品合作商”,因为涉及到欠货款等因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我出面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年左右又被拘留,一审判刑十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取保候审回家,二十年了,再无动静。
这个案子就是一个正常的合同纠纷,所谓的“受害方”报案后,一审判十年,二审阶段检察官很明确案子不属于刑事犯罪,为被告人顺利取保候审扫清了障碍。
本案也说明了我一直的观点:只要判决未生效取保候审随时也可能可以办理。
2、卷牟利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一审判了十年,却不上诉,为了判决生效后见到孩子,我说:你是无罪回家天天和孩子在一起好呢,还是在监狱里好呢?在我的劝说下,上诉了,取保候审回家了,和孩子团聚了。
说句实话,我一直属于稳妥型,但是这个案子我竟然劝被告人上诉,确实风险很大,但我相信我的直觉,好在结果也很好。这个案子的突破口: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应丽寿诈骗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购销合同出现的货款纠纷。这个案子有个点很有意思,案子到法院了,被告人的家人说出一个细节: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了,确定了还款计划,材料被侦查人员拿走了。可是,卷宗材料里并没有这个材料,我让当事人家人找到侦查人员把这个材料要了出来,交到法院,应丽寿取保候审回家,应丽寿给我送来了一辆小车表示感谢,我没要,又给我送来了一块泰山石,这块泰山石一直“坐镇”在我的办公室里。
本案突破口:推翻了公诉机关所谓的“被告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说法。
4、广东颖秀林诈骗案,不起诉,且获得赔偿。
很有意思的案子。不起诉后,我代理国家赔偿,检察院某些人员很不高兴,我还是据理力争,最终,赔了14000余元【1997年的案子】。林XX出来后,给了我一套“情侣表”,说是金的,几个月后就发白了,哈哈哈哈。
这个案子突破口:颖秀林与另一被告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于向牛因合同诈骗被抓【涉及千万】,经辩护取保候审。
该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其家人找我辩护。我觉得案件应该会有进展,所以我说:“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直觉,不一定没有戏。”
可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就是没有信心,没办法我给他们发微信:请你们树立信心,咱们一起努力。
我到数千公里外与检察官交流,检察官采纳了我的意见,未批捕,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这个案子我:一是提供了十几份证据改变了案件事实,应该属于证据辩护;二是利用“案件终身负责制”,从心理上影响了办案人员,可否属于“心理辩护”?
6、林子仁诈骗案。
林子仁因为欠对方企业货款300余万元被对方强行带至某旅馆,对方逼着他用醋冲着吃辣椒【林子仁说的】,两天后,对方将林子仁“交到”公安局,公安局拘留,检察院批捕,经过我辩护,林子仁取保候审回到家里。
本案属于“双管齐下”:一是辩护属于经济纠纷;二是控告对方非法拘禁,结果不错,不但人回来了,欠款也不用还了。
7、于长沙诈骗案无罪。
于长沙因为建筑手工问题与甲方出现纠纷,甲方报案,于长沙涉嫌诈骗在2000公里外的某地被侦查机关被刑事拘留,其家人委托我辩护。开始说他的一个表哥和我一起去,车票也买好了,可怕有危险不去了,我只身前往,交手续、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辩护,结果是: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到期后,无罪回家。
本案被告人履行合同中有“不真实的行为”,但是“不属于诈骗手段”范畴,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成功辩护。
8、惠XX因涉嫌诈骗在山西某法院一审判实刑,二审委托我辩护,2021年6月发回重审,重审阶段从当地聘请律师,未再委托我,祝他顺利。
本案二审成功:一是在未参与一审,又未见一审判决书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经验,写了很好的上诉状,这是基础;二是通过举证,证明被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山东刑事律师王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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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琅琊王氏22世孙。
1987-1995年从事公安工作。
1995年专业刑事辩护,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市讲师团成员,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市青年作家协会、小说家协会会员。
著小说《网》,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
山东理工大学《刑法应用》教师; 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一人被判刑 全家毁前程
寻翻雨覆云手救天罗地网人
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