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708942650
淄博刑事案件律师王同生他公务员犯罪42:官员犯罪讯问之精神恍惚时交待的
几天前,网上报道了一名被告人因为贪污罪受审,开庭时,被告人辩称:自己是在精神恍惚时交代的犯罪事实。
审判人员没有采纳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这是意料之中的事。
因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人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为什么会精神恍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属于必须排除的证据。
【作者:刑辩律师王同生,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电话:13708942650;邮箱:tongshenglawyer@sina.com;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五楼。
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