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 ”案例

作者:山东辩护律师 来源:山东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12/3/19 22:58: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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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案例判决书案情介绍受害人朱月(化名)因孩子在外面上网没有回家,与其丈夫争吵后离家,被人用锐器捅伤心脏死亡。过路人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吕高(化名)…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案例

      

判决书


案情介绍

受害人朱月(化名)因孩子在外面上网没有回家,与其丈夫争吵后离家,被人用锐器捅伤心脏死亡。过路人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吕高(化名)因在家中看黄色录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之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朱月的死亡,是否是被告人吕高所为,本案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的庭审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受害方的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

辩护人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矛盾点很多,且公诉方不能提供关键的证据作案工具——凶器,依法应判令被告人无罪。

法院审判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高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受害方以要求被告人吕高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于20071017受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71127200848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检察员、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吕高及其辩护人王同生、郑峰出庭参加诉讼。检察院分别于20071131日、2008214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分别于200712312008314提请法院恢复审理。2008425,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二、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2008,给被告人吕高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经典评析

本案能够有这样的结果:

得益于侦查机关、办案民警能够实事求是地记录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查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其中一个受害人的陈述,保持材料的“客观性”,没有为了办成“铁案”做人为的“取舍”,去弥补“矛盾点”,要不然,结果难以预料。现在,侦查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高的,特别是依法办案的自觉性。社会上不少人认为,律师是给侦查机关挑毛病的,是死对头,这是不对的。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与公检法司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目的都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只是侧重点不一样。现在绝大多数侦查人员,对律师依法辩护的行为还是理解。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我在办理一个绑架案子的时候,遇到了本案的侦查人员,他就主动和我交流对本案的看法,我也坦诚不公地说出了我的观点。

得益于公诉机关、公诉人能够实事求是地办案,撤回起诉。公诉人和律师虽然站的角度不同,但是最终目的还是一样的,那就是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不论庭审过程中相互之间怎样据理力争,事后,公诉人和律师还是会经常交流学习。案件结束后,一个偶然的机会和公诉人见面,公诉人说也知道案件材料欠缺,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也想到不起诉,但是考虑到受害人的因素起诉了。并且对我说:“恭喜你打了一个大胜仗。”我说:“主要是材料不行,并不是我水平高。”她鼓励我说:“但是你抓住了机会。”多么公正的话语,这就是当代中国的公诉人。

得益于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明察秋毫且能细心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整个庭审过程审判人员非常细致。作为本案律师我们的辩护词打印了25页纸、13000多字,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详细发表一轮辩护观点,审判人员仔细听完,没有一次打断我发表辩护意见。

得益于受害方深明大义。庭审前和庭审之初,受害方一直坚决要求从严惩治被告人,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作为受害方是可以理解的。

通过参与庭审、受害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案件事实也有了一个公正的认识,深明大义地做出了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决定,为本案的顺利审结提供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先决条件。

作为律师,用心办案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本案是我和本所律师郑锋一块办理的。被告人亲属委托的时候,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做律师之前我从事公安工作十年,1995年辞职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坚持走专业化的道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我比较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通过和当事人的亲属交流,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有问题,用我的话说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子。如何办理本案,我已了然于胸。具体做法是:

一、承接案件后和当事人亲属交心,请他们理解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做法,不要产生误解,使律师无后顾之忧、轻松上阵。

在接受委托的同时,我们详细地和当事人亲属交流了相关办案思路,明确告诉他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需要技巧的,特别是一些有出入的案件,如果不讲究技巧一股劲的往前冲,有时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特别是本案,基于个别政法人员认为律师“教着被告人说话”,为了增强被告人口供的可信度,我决定少会见被告人,少谈案情,为庭审做准备。并且举了以前我办理的相关案例得到了当事人亲属的认可。

二、会见被告,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

办理刑事案件,就被告人而言,该明白的叫他明白,该糊涂的任他继续糊涂,这是我自1995年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贯做法。有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向被告人把所有的问题都交代得非常清楚,恐怕被告人不懂,恐怕被告人“说错话”,恐怕当事人说他不负责任。不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多情况下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本案为什么“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因为,在同当事人亲属交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人“很老实”,老实得近乎“愚”且没有文化。他不可能懂得法律,更不可能了解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如果他在庭审过程中说出专业法律术语,对庭审过程了如指掌,审判人员会怎样认为?再者,我判断,根据办案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虽然作了有罪供述,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很可能“翻供”,本次律师会见也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到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是需要综合认定的。抛开其他因素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让被告人以他特有的方式说出他要说的话,应当比被告人用专业法律术语说出“法律语言”,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可信的多。

我的判断是正确的。我们会见被告人吕高时,他得知我们是律师后,哭着说:“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我当即决定结束会见。

后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一个“奇特”行为,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印证了我“任被告人糊涂下去”是对的。被告人吕高在开庭时,竟然“睡”着了。

事情是这样的:到了开庭时,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吕高对起诉书的看法,吕高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到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举证需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喊了被告人三遍都没有反应,原来被告人“睡着了”。法警在后面推了被告人一下,他才醒来。“你这好,一家人给你开庭,你怎么睡觉呢?”

吕高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这也是吕高在庭审过程中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至此,大家应当认可我“任他继续糊涂下去”是对的。

这种策略我在不少案件中采用过。

比如:被告人高帅因故意杀人被捕,其家人委托我以后,我发现该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没钱赔偿,眼看性命不保。

我会见他的时候,发现他说的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上的不一样。他母亲说:身份生日实际上是他的农历生日,没有换算就直接按阳历生日办了身份证,如果按阴历他犯事(作案)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他说的那个生日实际上是他舅的忌日,他精神状太不正常,再加上他舅很疼他,他就把他舅的忌日当做他的生日了。我在着重从年龄及精神状态方面取证的同时,并没有刻意叫他去明白出生年月日到底是怎么回事,任他继续糊涂下去。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身份时,审判人员见他回答的出生日期与卷宗材料中反映的不相符,就问:谁和你说这个生日的?他说:俺同监视的人说的。三位审判人员听了都愣了。

最终,虽然没有赔钱,司法鉴定也认定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还是保住了命。

“任被告人糊涂”有全糊涂,有部分糊涂:案件事实糊涂,庭审程序明白;庭审程序糊涂,案件事实明白;或者庭审程序、案件事实部分糊涂,部分明白等,具体案件,因案件而定。前提是:“看透案件”,这需要有丰富的刑事案件专业知识和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

三、实地观察案发现场,“有鱼无鱼打一网”。

关于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绝大多数律师认为,经过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两个部门的把关,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不这样认为。十四年来,我办理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都坚持到案发现场实地观察,我自己戏称是“有鱼无鱼打一网”。

到了审判阶段,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把“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地点及周围状况和实际现场状况进行比对。没曾想“网”着了“一条大鱼”。被告人供述的实际地点和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的实际地点不是同一个地方。从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卷宗材料的一致性。

四、庭审:抓细节、重点突破,机智发问,用数据质证。

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我们的重点是详细查找控方证据的矛盾点和证据链断点。从作案的时间、地点、证人反映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现场状况、案发现场与被告人交代的作案现场的区别等方面,注意到每一个细节,详细查找卷宗材料的矛盾点。打印成书面辩护意见计25130000余字。在详细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把书面辩护意见给三位审判人员及公诉人各一份。

发表其他辩护意见的同时,我们针对案发现场与被告人交代的作案地点不一致的问题,专门画了一个现场图,给审判人员及公诉人每人一份,然后对照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卷宗材料详细发表相应辩护观点。同时提出,卷宗材料中缺少作案工具这一关键的证据。

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

作为辩护人,再没有去会见被告人。

期间,侦查机关让被告人画了一把刀子,根据刀子的形状打了一把匕首,并做了侦查实验,证明被告人是凶手。

第二次庭审时,我们根据尸体检验报告中反映出的相关数据,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书面质证:

(一)对匕首本身的质证意见

侦查机关自制的匕首不是按照吕高所绘匕首图11的比例制作的,吕高绘制的匕首全长16.5cm,刀把长8cm,刀面长8.5cm,刀身宽4.5cm,而公安机关自制的匕首全长18.5cm,刀把长8.8cm,刀面长9.7cm,刀身宽3.5cm,两者的比例不是11就导致刀刃的宽度不一样,相继就会影响实验分析的客观性和结果。

(二)对实验分析意见有以下几点质证意见

1、实验分析不具有客观性

根据侦查机关自制的匕首所作实验结果显示“实验匕首捅刺生猪心脏形成贯通创,心脏前面的创口距实验匕首握把前缘的距离为4.7cm,匕首刃尖刺出心脏底面部分长0.6cm;心脏前面的创口长1.7cm,心脏底面创口长0.6cm。”据此可以得出自制匕首从刀尖至生猪心脏前面的创口处是5cm(刀面长9.7cm-4.7cm=5cm)。经从自制匕首刀尖至匕首刀面5cm处测量刀刃宽度是2.5cm,从匕首刀刃宽度0.6cm处测量至刀尖的长度是0.7cm,(5cm-0.7cm=4.3cm)也就是心脏前面的创口至心脏底面创口处的距离是4.3cm,这说明实验的生猪心脏直径只有4.3cm。而根据法医鉴定书对朱月的心脏左心室前后壁破裂口解刨照片显示朱月的心脏左心室前后壁的内径尺寸就有6cm多,通过照片上的标尺比例计算朱月的心脏左心室前后壁破裂口之间的距离是10cm左右。而吕高绘制的匕首的刀面长度才有8.5cm,再加上从乳头上方通过肋骨至后胸膜的空间距离,吕高绘制的匕首长度根本无法造成朱月的伤害程度。实验分析的深度只是对单个生猪心脏所做分析,没有考虑朱月的受伤程度是从乳头上方通过肋骨穿过心脏至后胸膜的空间距离,所以实验分析结论不具有客观性。

2、实验分析意见中虽然载明邀请了两个见证人,但未有该两名见证人的见证签字,证据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

庭审发问往往能显示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素质,我的体会是不乱问、有重点、随机应变。

第二次庭审过程中,作为辩护人,我只向被告人提问了一个问题:“案件延期审理之后律师有没有去会见你?”

被告人回答:“没有”。

至于为什么提这一个问题,理由不用细说大家也明白。

以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案子,在庭审提问阶段,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

被告:“不能”。

公诉人问:“不能吗”?

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问题”。

还有一个强奸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

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当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关于不能乱问,请见后面“职业道德与良心”部分。这个稿件及其他相关稿件我都放在了我自己的网站:www.guilvshi.com上,欢迎有时间到网站上逛一逛。

五、情感辩护

情感辩护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注意使用的技巧。

对于有受害人的案件,特别是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作为被告人的

律师,要正视受害方的过激行为,要抱着一颗同情心去理解他们,安慰他们。要把握庭审这一个和受害方沟通的机会,安慰受害方,全力争取受害方对被告人的谅解,这是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案,在法庭辩论阶段,我首先向受害方表示了同情和慰问,然后详细说明了案件事实状况,让受害方听出了其中的问题。最后说:“我想,受害人也希望真正的凶手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

我的网站上还有一篇相关案例:

“父亲死了,母亲接受审判。今天,被告人刘某年仅十二岁的女儿正在考试。她不想成为孤儿,她在祈祷,在祈求,在祈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给她母亲留一条命,给她留下母爱。我期待她的愿望能够实现,让我们共同祝愿她能考一个好的成绩”。

这是我在为被指控故意杀人的刘某辩护时发表的辩护意见中的一部分,应该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被告人刘某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事情是这样的:

刘某的丈夫宗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做违法的事情,曾经两次被判刑,属于“二进宫”,宗某不但不思悔改,还经常对刘某施以暴力虐待,并拟将罪恶之手伸向刘某身边的人,刘某为了使自己及身边的人不受侵害,便想将宗某杀死。

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经长时间观察,刘某找到了一个可以帮助自己的人。一日,他们借故将宗某罐醉后,用绳子将宗某绑了起来,用锤子将宗某杀死,投尸井中。后,案件告破,刘某被抓获归案。

我承接了这个案件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发现被害人的过错很大,于是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取证,村委出具了证明,相关的证人作证,开庭前准备好了十余页辩护词。其中有这样一段:“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刘某是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受处罚,但是,就本案的量刑来说,以下情节是不得不考虑的:受害人经常对被告人实施暴力侵犯,被告人已经被受害人打怕了。被告人不敢向受害人提出离婚,受害人多次威胁被告人如果提出离婚就杀她全家。被告人也不敢报案,受害人本身已经两次被判刑,仍屡教不改,如果报警受害人事后一定会伤害被告人本人及其家人。而受害人一直寻找机会想伤害被告人身边的人。被告人为了使自己身边的人不受伤害,没办法才选择了犯罪这一条路。被告人不想犯罪,不想被判刑,应当说是受害人将被告人逼上了犯罪道路,是受害人逼着被告人将其杀死”。

说实在话,我看完了卷宗材料后也很同情被告人,更同情被告人的孩子,又加上开庭的当天被告人的孩子正好考试,才说出了本文开始的那段话。

最后,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后,我再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刘某的精神状态好多了。刘某见到我就像见到亲人一样,说:同监室的人都说我结了一个好果子,谢谢你,王律师.

刘某的家人也非常满意,给我送来了写有“仗义执言,为民请命”的锦旗以示感谢。

八、职业道德与良心

事后,有些人问我:你认为吕高是不是凶手?我说:“不知道”。“那你为什么给他作无罪辩护”?

我想用我网站上的一篇稿件作答:

职业道德与良心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同行的另一人(本案被告)身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情节,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既然被告人不想让作为律师的我知道,我也没有向他本人挑明。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上午要开庭了,这位律师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说: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当时我的心情很复杂。我宁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错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说服我。那样,我既能对得起一个律师的职责,对得起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现在,总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受害人。

我想了很长时间。

一是: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二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证据反映的事实;

四是: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义务。除了被告人“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没有义务反映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

最终,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严格依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对的。

作为一个人,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受害人;作为一个律师,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对得起当事人。

九、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工作重点,案结事了,是现在政法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最终目的。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也应该做到这一点,我也正是这样做的。每当遇到这样的结果,过去的就过去吧,不要再去弄别的了。

最后,作为一个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多年的律师,向全国的律师提一个忠告:当你办理刑事业务的时候,千万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用心,要动脑子,不要说过头的话,不要做过头的事,要小心、小心、再小心,谨慎、谨慎、再谨慎。风险如同你的影子,时时跟随着你。

刑辩律师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

谢谢您,尊敬的读者。

 

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www.guilvshi.com

电话:13708942650

邮箱:tongshenglawyer@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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