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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犯罪误区释疑之九:“领空响”,很正常?
昨天(2012年1月7日)从网上看到一则信息:县委书记的女儿不用上班,照样从某单位领工资。紧接着又有一篇文章,题目是:领空响,很正常。
今天想看一下文章的具体内容,却找不到了。我想,不论题目如何,内容是不会鼓励“领空响”这种现象存在的。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事情的存在,对有关的人及其家人,风险是很大的,需尽快改正。因为: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就“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作如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第十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综上,“女儿”属于“特定关系人”;如果再有“家工作人员”身份、“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则属于“受贿”,达到法定数额,就会构成犯罪,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不利。
如果“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则另当别论。
“领空响”不仅不正常,还是很危险的。
【作者:刑辩律师王同生,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电话:13708942650;邮箱:tongshenglawyer@sina.com;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五楼。
王同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