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官员犯罪误区释疑之八:用小金库的钱给职工发福利,没事?

作者: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 来源: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 发布时间:2012/1/6 9:31: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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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官员犯罪误区释疑之八:用小金库的钱给职工发福利,没事?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给职工发福利,是多数单位的通用做法,现今,还施行了“阳光福利制度”。也不排除有的单位存有小金库,有的还用小金库…

官员犯罪误区释疑之八:用小金库的钱给职工发福利,没事?

 

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给职工发福利,是多数单位的通用做法,现今,还施行了“阳光福利制度”。

也不排除有的单位存有小金库,有的还用小金库里的钱给职工发放 “阳光福利”之外的福利,且对此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

有的认为,给全体职工发福利,不是单单给领导班子成员发福利,够不成犯罪,就算是构成犯罪了,也是法不责众,不可能把全体职工都判刑。

还有的认为,动用小金库的钱,职能部门不知道;职工们也不知道动用的是小金库的钱,认为是“阳光福利”,只要关键的几个人不说,就不可能出事。

殊不知,风险是很大的:

一、案发风险

1、因分配不公,职工举报;

2、有关人因其他事情案发,然后供述出用小金库的钱发福利之事;

3、因职工闲聊等,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了,因此案发。

4、其他情况;

二、“刑罚”风险

单位私设“小金库”本身是违法的,这一点不用多说,大家应该都知道;

本文写的是与“官员犯罪”有关的内容,那么,文中的“小金库”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私自设立的“小金库”;

根据这些单位的性质、职责,其“小金库”里的钱“很可能”是“国有资产”,如果私自发放福利的钱属于国有资产,并且达到刑罚第3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现在适用的数额标准是10万元人民币),就很可能会够成“私分国有财产罪”,就会受到“刑罚”惩罚。要承担“刑罚”风险。

三、具体刑事法律规定

刑罚第396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而正确理解“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 私分”、“ 数额较大”;

2、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刑罚惩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对个人的影响

1、受到刑罚处罚;

2、丢掉公职;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如果具备其他情节,还会出现其他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也会构成其他罪名,比如说“贪污罪”,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具体分析。

 

 

【作者:刑辩律师王同生,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电话:13708942650;邮箱:tongshenglawyer@sina.com;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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