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故意杀人? 原创: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 来源: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 发布时间:2012/1/5 19:58: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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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原创: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这是我办理的一个真实的案件。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其妻委托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参与庭审,经辩护,改变了案件的定性,最终审判机关判决被告…

 

       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原创: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这是我办理的一个真实的案件。

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其妻委托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参与庭审,经辩护,改变了案件的定性,最终审判机关判决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前些时间,该被告人已经刑满释放。专程找到我,表示感谢。

有一些“关键点”对案件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有必要回顾一下。

首先,我想和大家说几个事情。

第一节山东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516日至今,一直没有更新,总觉的对不起读者。

因为作为事务所的支部副书记,和全所律师一道准备“庆七一”红歌比赛,这是一个政治任务,全国上下皆如此。

作为一名律师,全身心投入其中,对自己综合素质的提高,很有帮助。

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是任何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大律师必须具备的。

还好,在73日举办的全市司法系统“庆七一”红歌比赛中,全体律师表现很好,并获奖。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是任何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大律师必须具备的。】

最近,山东省律师协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人参与,有幸被推选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需要说明的是,我之所以能够被推选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与我现在撰写的《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一书,有一定的关系。

这本书,促使我对自己多年的刑事辩护经历进行了梳理,进行了总结。

这本书,使大家对我本人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这本书,使我的“知名度”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而新浪网读书栏目,给我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一个激励自己的平台,一个推广自己的平台,一个为众人宣传“实用性”法律的平台。

酒香也怕巷子深。

利用良好的平台推广自己,是律师,是立志成为大律师的人应该重视的“行销”方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利用良好平台推广自己,是律师,是立志成为大律师的人应该重视的“行销”方式。】

本书连载以来,接到了不少省外当事人亲属电话。

山西的一位母亲,其儿子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向我咨询有关法律问题,想让我给她的儿子做律师,考虑到路途远,问我是否乐意承接这个案子。

哈尔滨一个青年人来电话称:他的朋友犯了故意杀人罪,想聘请我为他的朋友辩护。

一业务员在辽宁大连一县级市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拘留,其家人委托我作为律师,到当地看守所为他提供了法律咨询。

第二节办案在大连

前面所说的涉嫌职务侵占的业务员,姓刘,刘某因职务侵占被大连一县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其父母来到律师事务所找我,想委托我为其子提供法律咨询、辩护。

他们是通过新浪网知道我的。

案件承办部门是公安局经侦大队。

具体办案人员出发在外。

我们找到了经侦大队的姜指导员,交上了手续,提出了会见申请。

姜指导员很客气的接待了我们,按排案审中队民警杨某和我们一起去会见。

我们是山东淄博的。到数百公里以外办案,乘火车、坐轮渡,自己没有带车。

本想“打的”去看守所的。

杨队长从公安局要了车,和我们一道去了看守所,会见完毕后,又把我们送到了长途汽车站。

原来素不相识,我和办案的是初次接触。

“会见难”是有的律师经常谈论的话题,我自1994年从业以来,很少遇到。

根据我个人的体会,只要律师与办案人员交流时,言行适度,是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会见难”这类事情的发生的。

现阶段政法干警的综合素质已经提高到了较高的层次,执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说合适的话,言行适度,是律师应当具备的技巧。】

第三节会见一审“死刑犯”

最近,我还承接了一个死刑上诉案件。

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提起上诉。

其父,54岁,微黑,稍胖。坐在我办公室的沙发上,头略低,谈话过程中,有意躲避我的眼光。

谈及儿子,不停地叹气:“孩子不听话,管不了。前年惹了事,我把家里的房子卖了,才把他的事情处理完,这不,又犯事了。”

“涉嫌什么罪名?”

“故意杀人、绑架、抢劫,还是累犯。”

“一审辩护人从哪些方面辩护的?”

“一审时,没找律师,是法院指派的律师,具体怎么辩护的,我不知道,没想到判了死刑。”

“怎样不听话,也是你们的孩子,犯了这样严重的罪,怎么能不管呢?”我有点不认同。

“没想到会判死刑。”

其父低下头,双手对握,面带愧容。

“说一下案情吧。”

“具体案情我不十分了解,这个案子在电视上报道了。是另外一个孩子和我的儿子一起作案。因为没有钱,他们租了一辆车,想开车到外地抢劫,中途出了事故,把车丢了,然后,又租了一辆出租车,抢了车,杀了女司机,把尸体抛到山中,开着抢来的车,绑架了一个女孩,在要钱的过程中,被公安局抓了。”

我不想接这个案子。

齐父再三恳求。

手续交上后,我的看守所会见齐某:白白胖胖的,气色非常好。

我详细了解了案情之后,初步确定了三个辩护思路,保命的可能性很大。

会见完毕后,齐某说他的父亲先一天往看守所给他存了一千元生活费。

第七天的上午,齐父来电:“看守所民警说我儿子要求会见律师,很急。”

我又到看守所见到了齐某。

“你要求律师会见,有什么事?”

“请你告诉我的父亲,再给我存一千元生活费。”

“就为这事?”

“是的。”

我很生气。

现在才明白,一审时其家人为何没给他请律师。

“你不知道家里因为你把房子都卖了吗?”

他不语,无任何表情。

会见结束时,齐某又说:“钱明天最晚后天,一定给我存上。”

我无语。不知道他是怎样想的。

我又和他谈了很长时间,谈他自己、谈他的父母、谈他的家庭。

对有的被告人,律师不单单是他的辩护人,更是引导他改过自新的良师益友。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对有的被告人,律师不单单是他的辩护人,更是引导他改过自新的良师益友。】

第四节被告人哭了

最近还承接了一个强奸案件的刑事二审辩护业务。

一审判决书: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后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受害人要求从轻处罚;判有期徒刑三年。

在看守所,见到了被告人。

律师会见,需要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从羁押区提审到律师会见室。

被告人从羁押区大门往外出的时候,展现在我面前的是这样一个场景:

看守人员手提“一大圈”钥匙,在后面跟着。被告人戴手铐,挂满不屑一顾的脸朝左上,眼皮下有一双“欲傲却羞”的眼,向下扫视。两脚尖外摆,两膝盖外展,一步三摇,大大咧咧,言不由衷的喊了一声“报告”。

仔细一看被告人:二十五岁,一米八零的个头,个高、体端、脸型周正,属帅哥之列。

这样一个人为什么那样的走路姿势呢?反映了一种什么样的心态?会给办案人员留下什么印象?对案件的结果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我刚刚介绍完我的身份,他就说:“我已经赔偿了女方,女方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求对我从轻处罚,却判了我实刑,并且是三年,太重,你有几成把握把我弄出去?”

他走路的形态就给我留下了很坏的印象,他这几句话,让我更加确定了一件事:想案件有一个好的结果,必须把他的态度“打下去”。

这一招,是1987年我刚分配到派出所时,老所长教给我的:处理民事纠纷,刚开始双方都强调自己有理,如果想尽快处理,就得首先想办法把双方的态度“打下去”。

先把当事双方分开,让他们冷静一段时间,这叫“一晾”;

然后,找围观群众或在场人了解情况,掌握双方过错,这叫“二摸”;

最后,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利用其“过错”,拿下他的态度,然后,居中调解,化解矛盾,处理问题。

本案,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我也采取了类似的方式:

他虽然向我提出了问题,我当时未作回答,而是先和他交流案情,谈了我对案件的看法,我的具体思路,得到了他的信任。

然后,谈到了他给我留下第一印象,要求他改正,并说出了我的理由:

公诉人和法官都是人,都有感情,给他们留下的第一印象,对最终的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而本案被告人的举止,很可能引起公诉人或法官的反感,二审改判缓刑的可能性就几乎没有了。

被告人的父母是农民,家庭困难,身体不好,被告人被逮捕后,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被告人虽然构成强奸罪,其女朋友答应会一直等他。

最后点明:

如果你再不拿着本案当回事,玩世不恭,既对不起父母,也对不起女朋友,也对不起自己。

最终,被告人哭着和我承认了错误,答应积极配合案件的辩护工作。

可能有人对我的做法不理解,其实,我也是为了案件有一个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说实在的,有的案件被告人的举止给审判人员留下印象的好与坏,影响到量刑轻重。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时候被告人本人的言行举止,影响的自己所获刑期的轻重。】

其实,作为一个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做的、需要想的、需要注意的事情很多,比如:要成为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就应当做“职业人”。

第五节辩护律师应做“职业人”

最近,我参与了这样一起案件的二审辩护工作:

一个强奸案子,受害人是不满十岁的幼女。

致幼女死亡。

埋尸院中。

被告人被抓获,一审获死刑。

二审,我的一个同事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让我提参考意见,把卷宗材料留给我。

材料不多,不足二百页。

我分三次,看了一半材料,就不想看了。

原因:

一是越看越生气,总觉得被告人的所作所为“天理不容”;

二是有关作案过程的材料,实在看不下去;

三是根据我自1994年来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经验,不同的案子,如何找突破口我心中有数。本案,我已经找到了两个关键的突破口,足以保命了。

庭审后,同事和我说辩护意见得到了审判人员的肯定:

“突破点找得准,法律应用论述恰当。”

写这些,不是夸耀自己的水平,我想说的是:真正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职业人”。

首先,作为律师,特别是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控制甚至抛弃自己的情感好恶,不要受案件情节的影响,专心办案。

其次,尽可能全面的为被告人辩护。要认真、详细的找出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还有,要真正精通业务。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真正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职业人”。】

本案一审也有律师,是当地有名气的律师。这名律师一审的辩护观点之一是犯罪未遂。理由: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相关部位”只是“接触”。

根据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庭审供述确实不符合事实,退一万步讲,即使是事实,受害人不满十岁,根据法律规定的“接触说”,也不是未遂。

一个律师,这样简单的规定都不知道,就不应该承接刑事辩护业务。

这样的案件,结果关乎生死,当事人及其亲属也应该好好想一下:应当找什么样的律师。

第六节当事人应当找什么样的律师

怎样找律师、找什么样的律师,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现在,很多当事人在请律师这一个环节存在误差。

到底应当找什么样的律师呢?

一句话:找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服务。

当事人可能遇到不同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务。

现在,法律规定很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颁规章更多。作为一个律师,全都熟悉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精通了。“现学现卖”的律师有,“用大路上的话”应付的也有,这样,很难保证当事人能够得到优质法律服务。

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会受到经济损失;刑事案件,当事人会妄受牢狱之灾,甚至被判死刑。

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庭审前审判人员不详细看卷。一般是通过庭审,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查阅卷宗。

还有,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查阅卷宗的角度是有区别的,专业辩护律师更侧重于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所以,当事人应当请专业的律师。

现在,当事人找律师,存在以下误区:

一是请“关系广”但不专业的律师;

二是请自己熟悉却不专业的律师;

三是请乱表态的律师;

四是只注重名气大,不注重专业化;

五是到大城市请律师,却忽视专业化。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找律师,要注重专业化。】

专业律师,专业思路,会有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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