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故意杀人案机井浮尸 原创:山东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 来源: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 发布时间:2012/1/5 20:09: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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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故意杀人案--机井浮尸原创:山东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死刑辩护”,我个人认为其含义是:有些刑事案件,根据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可能判处死刑,律师为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是“死刑辩护…

故意杀人案--机井浮尸 原创:山东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死刑辩护”,我个人认为其含义是:有些刑事案件,根据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可能判处死刑,律师为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是“死刑辩护”。

我还准备些其他的书,比如《刑辩律师王同生之公务员犯罪》、《刑辩律师王同生之企业刑事法律顾问》,本书中的案例,主要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常见罪名。

书中,以案例为主。

每一个案子,尽量涉及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侦查阶段较多的涉及发案、破案经过。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主要突出律师辩护。

关于律师辩护,主要是我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具体做法、个人的体会,认为重要的东西,用“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的形式列出。

具体案件的详细作案过程、犯罪手法,不想多写,防止有人效仿。

案例中的所有人名都是假的。

希望律师同行用心看一下我的一些做法,相互交流,共同进步。总结辩护艺术,提高辩护质量,提高刑辩律师的社会地位,树立刑辩律师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激活刑辩业务。

希望当事人、当事人亲属,仔细看一下这本书,了解刑辩律师,了解刑事案件的具体侦查、起诉、审判思路,了解与辩护有关的规定,有些内容不便写的太多,不便说的太细,只要用心,会有用的。

 

第二章机井腐尸

麦地里,机井边,一群人,一具腐尸。

第一节“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后,承接的第一起刑事案子。

案发的时间是那年的315日,这一点是非常肯定的。一是因为案件的影响很大;二是因为案件的“命名”是“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三是案发的时候,我还是公安局的秘书,负责写材料,比如:信息、简报,到现场了解过情况;还有一个理由,这是我承接的第一起刑事辩护案件。

我是那年的425日调到当时的法律顾问处的。

题目中的“机井”,是农村从中抽水、浇地的,直径不大,一米左右,但,很深,近二十米。

在农村生活且干过“农活”的人,大部分知道,每年的315日左右,就应该浇地了。

那年的315日,记得是下午,分管刑警的局长叫我和他一起出去,我知道,是叫我跟着他了解情况,回来好写材料。

一块麦田里,一个机井边,好多人,有民警,有围观群众。

一具腐尸在一边。

民警有的勘察现场、拍照,有的记笔录,有的保护现场。

我有我的工作,有我的角度,有我的任务,怎样写材料?写什么内容?

就是没有想:怎样为将来抓获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尸检发现,死者头骨有多处钝器击打痕迹,系他杀,随立案侦查。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第二节她“哭”早了

确定死者的身份,是破案关键。

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能够确认死者身份的证据;

尸鉴,也是。

案件影响大、侦破难,市公安局抽派骨干,与县局联合办案。

传统办法:排查。

摸底排查,是侦查机关的“传统方法”,用一句传统的说法“依靠群众”,虽然缺少“科技性”,往往效果很好。

排查的重点是什么?范围怎样划定?

重点:失踪人员(确切的说是最近一段时间不知去向的人员)。

这一点,较易确定。

如何确定范围呢?

业内对现场勘查的作用之一,有一个共性认识:为案件的侦破确定工作方向。

本案,现场勘查过程中,虽未找到能够直接证明死者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电话等,还是发现了其他关键信息。

通过认真、细致的勘查工作,最终确认:作案人杀死受害人后,是用自行车把死者“驮”到案发现场,投尸井中。

提供如下信息:

案发现场是:一片麦地中,用于浇地的农用机井,说明作案人对现场熟悉。

用自行车把尸体往麦地中“驮”,难度大。

田间小道,高低不平,再加上“驮”着尸体,。。。。。。

综上,作案现场,也就是说“第一现场”,应当距案发现场不远。

也就是说,死者、作案人之一,是附近村庄的人,也可能,二者皆是。

据此,确定排查范围:

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四周扩散,逐户排查。

三天间,有几个“失踪人员”家属来辨认,第四天上午,邻村村主任领着张萃来辨认,距死者尸体还有几百米,张就开始哭了。

原来,死者是她的丈夫。

尸体已腐烂,相隔几百米,就开始哭,未近距离辨认,她凭什么认定死者是她的丈夫?

看来,受害人之死与她有关系。

侦查人员把他列为重大嫌疑。

她“哭”早了。

第三节

她被传唤。

这时的她,知道自己失态了。

想尽办法应付。

这样的案子,侦查人员是不会放过任何破案线索的。

经突审,交代了伙同他人将其丈夫杀死的事实。

交代了第一现场。

案件告破。

假设张萃没有失态,和其他辨认人员一样,说不认识死者,会出现什么结果?

有如下可能:

一是最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案件不了了之;

二是侦查人员通过其他渠道,知道了死者的真实身份,怀疑张翠说了假话。

又有两种可能:

承认作案事实或以尸体腐败、心情紧张等理由应付。

她“失态”之后,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是交代作案过程,交代同案犯,交代第一现场。。。。。。;

二是拒不交代,无从查出作案过程,无从查获同案犯,无从查找第一现场。。。。。。;

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这种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破了,我写了一个“简报”,向有关单位、个人汇报。

记忆中,这好像是我从事公安工作写的最后一份材料。

我记得明天就要到法律顾问处报到了,今天还写了一份材料.

案子按照正常程序,往下进行。

侦查阶段结束了,到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了,到审判阶段。

第四节委托律师

1

我到法律顾问处报到的日期是1994425日。

直接成为专职律师。

从那天开始,告别了自己八年的公安工作生涯,告别了公安干警身份,心情很复杂。

两个单位,两种不同的工作环境。

公安局有点军事化管理的味道,相对严格、正规。

法律顾问处“自主化”多一点。

报到的第一天,就觉得“不是味”。

公安局派专人送我。

法律顾问处主任不在,一名副主任接待(严格的说碰上了)了我,却说不知道情况。

几句话后,“交接完毕”。

滚烫的热脸,碰上了冰屁股。

我找了一张空桌子,拿出一本书。

八个人在一间办公室。

再听说话:云山雾罩,天南地北。有律师、有当事人。

怎么来到这样的单位?

我坐在办公室里,那一天,再没说一句话。

我听、我想、我看。

一周后,虽未“随俗”,但也适应了。

更大的问题来了:案源。

没有案子办,没有事情干,急。

有个朋友打电话:同生啊,干律师了,很好,。。。。。。李律师的电话是多少?有个案子,想找他帮忙。

我愣。

其实,也不必愣,人家信不过,可以理解。

煎熬了两个月。

一天上午,我接了一个电话,约来两个人,男的,说是给他们的妹妹找辩护律师。

被告人就是张萃。

你猜我当时的心情。

为什么找我这个“小律师”,当时没问,办案过程中没问,案件办完了,一直没问。

有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为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因为我的精彩辩护,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在我们全县影响很大。案源滚滚来,我忙忙碌碌干,年底统计,七个月,办了近七十起案件。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是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的。】

2

那一年,还接了这样一个案子:

一名政法干警,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家人委托我为其辩护。

目标:判缓刑。

两个罪名,又是政法干警,缓刑的难度很大。

详细查阅卷宗后,我有了信心。

因为,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两个罪名都不构成。

关于受贿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构成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当时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贪污罪,之所以不构成,是因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虽然能够证明钱、帐不符,但同时证明,被告人实际留下的钱,多于按账面记载应当留下的钱。

既然是贪污,应当“短”着钱,为什么“长”着钱呢?

很明显有问题。

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他的工资和小金库里的钱“混着”,多出的钱应当是他的工资。

为了更好的辩护,我专门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找知名教授请教。

我记得是晚上坐上火车,第二天一早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传达室,联系到了教授。教授穿着拖鞋,拿着早餐,很客气的把我领到了他的宿舍。

我很感动。

交流了一个上午,我受益匪浅。

当天下午我赶回了家。

来回不到二十四小时。

经辩护,受贿罪不构成,只构成贪污罪,判了缓刑。

当事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没有上诉。

我觉得很遗憾。

因为,如果坚持到底,很可能无罪。

被告人回家后,告诉我不上诉的原因:有人专门找他谈过话。

几年后,这名政法干警后悔了,想申诉。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的案子,是需要当事人坚持到底的,否则,律师也无可奈何。】

因为“三一五”特大杀人案,我还承接了不少在当地有影响的案子。

第五节庭前准备

当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律师是不能提前介入的,只有到了法院,也就是审判阶段,律师才可以介入。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严格期限的。

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立案,分到承办人,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亲属找律师,一系列的环节下来,离开庭没有多少时间了。

当事人亲属委托之后,我马上将辩护手续交到了法院。

只有将委托手续交到了相应办案单位后,律师才算是正式介入。

个别律师,有时一时疏忽,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在手续提交到办案单位之前,就会见被告,这是不妥当的,甚至很危险。如果“凑巧”遇到“敏感因素”,会很麻烦的,切记。

通过详细查阅卷宗,发现:

一是整个卷宗中,相关证据的收集程序有问题;

二是受害人,也就是死者,有严重的过错。

三是作案工具没找到。

四是本案的侦破过程:被告人哭早了----被怀疑----突审----交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是被告人的供述,“方便了”案件的侦破,这也是一个从轻情节。

关于这一点,我是再清楚不过了。

前面已经说过,案件侦破的时候,我还在公安机关从事秘书工作,负责相关材料收集、上报。

因为作案工具已经扔到了机井中,机井二十余米深,侦查人员用了多种办法,都没有打捞上来。

之后,我向办案人员“请教”。说出了我的辩护观点。

他提到关于受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卷宗材料中虽然有所体现,但是不很扎实。

我当然明白是什么意思。

前段时间,召开全省刑事辩护联盟年会的时候,一位嘉宾是法官,是本市刑事审判权威,在对我的典型发言点评的时候,说过这样一段话:

建议律师在庭审前,就案件存在的问题早交流,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有的案件单单靠开庭,是很难查清所有问题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公正的判决,是大家的共同追求。】

第六节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再说一下取证,记得我找到了被告人所在村的村书记,谈了我的谈了我的取证要求。

说实话,当时我的顾虑很大,恐怕村领导不配合。

了解我的来意后,村书记马上召集村委成员开了一个会。

最终给我出具了一个详细的证明材料。说明了受害人的不良表现及家庭状况。

为本案成功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律师取证,有必要多说几句。

专业从事刑辩业务近二十年来,总体上感觉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律师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能介入,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对律师取证行为不太“敏感”。律师能够提前介入之后,对律师的取证行为,有的非常“敏感”,个别时候甚至表现的近乎“敌视”。有极个别的地方,专门给律师列“黑名单”。

现在刑事辩护中的律师取证环节,成为律师执业中的“雷区”。

在全国刑事辩护领域,针对律师取证风险,有一个说法: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律师进去了。

什么意思呢?

如果律师找某一个证人取证,撼动了整个案件的“基石”,办案人员就会找到那位证人调查情况:律师怎么找的你?怎么问的?你为什么那样说等等。

如果调查结果“不满意”,会把证人传到办案单位,这就是“证人进去了。”

等证人“承认”:是律师叫我这样说的。或者:律师说着,我写的之类的话时,证人就回家了。这就是“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

律师的麻烦就来了。办案单位就会找律师问材料,甚至传唤或采取其他措施。这就是“律师进去了。”

本人就亲身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后面其他案例中会谈到。

既然律师取证风险大,应该注意什么呢?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涉及到证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

一、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尽量不要接触证人,把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告知审判人员,请审判人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向受害方取证一定要经过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批准(现在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便是批准了,取证过程也要慎之又慎;

三、取证并不必然的提供给审判人员,通过取证,觉得该证人证言确实对被告人有利,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取证时必须两名律师,必须在规定的地点;

五、取证时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场;

六、取证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要注意,并且在笔录上体现出来;

七、取证后,让“有威望的在场人”签字;

八、调查笔录要让证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更正无误后,请证人注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录的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捺印。

不识字的证人,调查笔录中要显示:

问:以上笔录已经读给你听了,记录的和你说的一样吗?

答:一样。

九、有的将取证过程录音;

十、也可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言,然后,将取证过程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接触证人;

十二、关键证人,可申请庭后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同时调查核实;

十三、由公证人员就调查过程公证。

防范风险不等于不调查,要为当事人负责。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第七节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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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被告,对任何案件的辩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重视,决不能走过程。

注意以下方面:

1、介绍自己的身份。

第一次会见被告时,必须介绍自己的身份。按照正常程序,还应当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比如律师证。但是,实际操作中,律师证的出示很难做到。不是辩护律师不想做,而是没法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看守所要核实律师身份,需律师出示证件。律师证被看守所的值班人员留下了,会见完毕后,才把律师证交还给律师,实际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证没有带在律师身上,律师就没法向在押的被告人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虽然很少有被告人要求律师出示证件,这个程序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

2、说明家属委托律师情况,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被告人家属虽然委托了律师,但,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律师就缺乏咨询、辩护的前提;

3、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4、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5、核实卷宗材料中查明的案件事实。

这个环节,关于“律师会见被告时,能否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在法律界争论很大。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够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应当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我倾向于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

如果不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怎样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利用他们的公权力,长时间调查取证,指控被告人犯罪,开庭前却不让被告人本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庭审过程中,才出示材料,让被告人“随听随辩”,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被告人辩护,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至于怎样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中反映的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前提有二:

一是保证不妨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是防止辩护律师“被立功”。

针对某李姓律师“使眼色”让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有位律师说:“律师会见被告,想保障安全,必须锻炼一种本事,那就是在整个会见期间不能眨眼,或者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带墨镜。”

挺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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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定辩护总方向。

开庭前,具体的辩护意见,有些案件是不能够全部确定下来的。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辩护意见会随之增加、减少或作其他变更。但是,总体的辩护方向是可以确定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其他情况。

当然,极少数情况下,因为庭审中举证致使案件事实在罪与非罪方面有了质的变化,这需要律师根据庭审时机,采取恰当的方式,决定最终辩护方向。

7、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但,有的律师没有注意到。

会见过程中,理清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及依据的证据材料后,往往需要被告方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推翻控方证据,否定控方观点。

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

但,只有被告人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一个优势是任何人都不具备的。

一个诈骗案子,一审判了十年。

其家人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律师。

案情很简单:被告人为还银行贷款借了高利贷,为还高利贷编造理由借了其他高利贷,借了亲朋好友的钱。利滚利还不了了,因人身受到威胁,外出打工躲了。

相关人员报案,侦查部门立案,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一审判十年。

案件有问题。

这是我的第一印象。

会见被告时,我向他提出了一个要求:你想一下,有什么东西,能证明你是想还钱的,来证明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他说:“我一直通过银行给他们汇钱,我躲出来后,在被抓之前,也汇过钱,汇款单在我打工的地方,办公桌中,我的一个本子里夹着。”

他父亲到他说的地方,找到了相关材料。

正是这些材料,对二审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如果他本人不说,谁也不知道有这些材料。

还有一个合同诈骗案子。

会见被告时,我和被告人解释: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货物虽然给你运来了,但是,你自始至终没想给人家货款。

他说:“我们两个单位发生了不是一笔业务,有十几笔,货款也给了一些,只是经营不善,后来欠的货款当时还不了,不是不还。”

“怎么证明你们想还呢?”

“不想还的话,我们不可能和他们对账了。”

“有对账的手续吗?”

“有协议。”

“在什么地方?”

他说出了对账单的所在(不便写出来,请原谅。)

我和他的家人说明了利害,商量了具体办法,把对账单要了回来。

庭审时,我提供给合议庭,以支持我的无罪辩护观点。

庭后一段时间,相关部门给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到家中,不了了之。

虽未获“无罪”判决,但,当事人及其亲属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细节,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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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分寸的说明庭审程序。

大部分辩护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将开庭程序详细地告诉被告人,恐怕被告人不懂,甚至把最后陈述怎么讲,也和被告人说。认为只有这样才算认真负责,其实不然。有的案件,会起负面作用。

我认为,是否和被告人说明开庭程序,和被告人说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的被告人,具体分析。

有的案件,说的越明白越好;有的案件,只说明某些程序;有的案件,干脆

什么也不说,任其糊涂。

但是要和被告人说明白,为什么不和他说,防止被告人误会。

有个故意杀人案件,我发现被告人精神状态有问题,但是,卷宗材料中相关鉴定报告证明其精神状态没问题。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应对的措施很多:申请重新鉴定、调查取证等。

还有一个方面,可能有的律师注意不到:通过被告人本人的庭审真实表现,当庭证明其精神状态。

这种情况下,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开庭程序非常熟悉,对答如流对被告人有利呢?还是问东说西对被告人有利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时候,“难得糊涂”也适合被告人。】

9、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具体的被告人特点,确定“特色”会见内容。

办理“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件过程中,通过阅卷、会见被告,除了通常大家都知道的辩护观点,我发现本案有几个细节值得把握:

一是被告人长期受死者虐待;

二是死者以前伤害过被告人亲人,还准备伤害其他人;

三是被告人不敢提出离婚,因为如果她提出离婚,死者曾威胁杀她全家;

四是杀死受害人是不得已的行为;

五是案件承办人员同情被告人的遭遇;

六是案件审判人员中,有女法官;

七是通过会见被告,我发现被告人头脑非常清醒。

八是开庭的那一天,被告人的孩子正好考试。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了其他辩护观点外,商定了一个“特色”辩护思路:情感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不同的案件,确定不同的会见重点。】

第八节情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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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护我做了充分的准备。

初步辩护意见近万字。

开庭的表情、语调、坐姿、手势,包括说话时,手里要拿着圆珠笔,要做出的合适的动作都事先模拟。

律师参与庭审时,要有“律师样”。

准备好了庭审发问提纲。

准备好了庭审质证提纲。

还有其他应当准备的事项,不一一赘述。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充分的准备是成功辩护的基础。】

其他的辩护意见,前面已经涉及到,重点说一下“情感辩护”这一个环节。

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

律师辩护不单是开庭阶段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

侦查阶段,虽然律师不是以辩护人,而是以咨询律师的身份出现,但是,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在与办案人员交流的过程中,说出自己的意见,使案件结果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应该也属于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可以与办案人员交流、可以取证,有的案件,可以建议不起诉等,这一切,也应当属于律师辩护;

审判阶段,庭审举证、质证、发问、发表辩护意见等都是律师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辩护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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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律师的辩护意见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来,比律师说出来效果要好。比如,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人自己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说出来,可信度高,效果好。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问:“你的孩子多大?”

答:“十二岁,今年考初中。”

通过提问,证明:

一是死者系“二进宫”,且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死者严重伤害且想继续伤害被告人的亲人;

三是死者对被告人亲人的具体伤害行为,可以说“不是人做的事”,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愤怒”。

四是被告人是为了保护亲人不受伤害,不得已而杀之。

五是每说到伤心处,被告人当庭痛哭等行为,引起了大家的同情,包括三名男女审判人员。

最后,在将以上内容总结发言的同时,我还说道:“父亲死了,母亲接受审判,被告人年仅12岁的女儿不想成为孤儿,她在祈祷,在祈求,在乞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给她的母亲留住性命,给她留下母爱,我希望她的愿望能实现。现在,她的女儿正在参加小学升初中的考试,我祝愿她能够取得好成绩。”

最终判决,被告人不仅保住了性命,结果比预想的好了很多。

“情感辩护”在其他案件中我也使用过。

一小伙子因犯罪被抓,开庭前一天,她的女朋友引产,身体虚弱,需住院观察。出于对男朋友的关心,还是拖着虚弱的身体到庭旁听。

审判人员都是女的,有法官、有陪审员。

开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我借提发挥了一下:被告人犯了罪,对他的亲人打击很大,她的“对象”“生病”住院,虽然拖着病体来旁听,。。。。。

庭审刚一结束,被告人的女朋友就倒在了地上。

审判人员也赶紧过来帮助救护。

其中一个审判人员说:“因为有前科,想判缓刑也很难啊。”

很明显,已经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同情。

都是人,人心都是肉长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情感辩护,有时作用不小。】

第九节“谢谢王律师”

有些案件,判决之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回访”,也就是再会见被告人一次,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表现了辩护律师是认真负责的。

现在,对案件进行“回访”的律师不多,这一个小的细节,容易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下好的印象;

二是通过“回访”,辩护律师可以发现自己办案过程中的“得失”,利于律师总结、进步,为更好的服务当事人打下较好的基础。

有一个诈骗案件,一审判了十年,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公诉方认为量刑过轻,进行抗诉。

一审不是我辩护的。

被告人的父亲委托我作为被告人的二审律师。

通过庭前调查,严格的说,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本来不构成犯罪,却被判了十年,被告人已经很冤了,你公诉机关还抗诉干吗?

就有点为被告人鸣不平。正因为如此,开庭时多少带了点情绪,言谈举止里其中有一个动作:开庭发言时用手敲打桌子。

审判长很礼貌的提醒我不要有多余的动作。

庭后,我也觉得有点过,就想以后开庭时改正。

判决后,“回访”时,被告人专门提到了我的这个动作,他认为很“給力”。

庭审中,不同的角色,对同一个事情,看法是不一样的。

作为律师,要具体情况,具体考虑。

关于“回访”的时机,应该是案件判决后,法定的上诉期间。

因为:

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律师的委托手续就超了时效,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去会见就不符合规定了。

如果超了上诉期,有的时候对被告人不利。比如,如果被告人想提出上诉,律师就失去了为被告人提供上诉意见的机会。

案件判决后,我再次会见张萃时,一见面,她说的第一句话是“谢谢你了,王律师,同监室的人都说我结了一个好果子”。

然后说起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要我告诉她的哥哥,把孩子接过去。

谈到了庄稼,谈到了其他。

她的家人给我送了一面锦旗“仗义执言,为民请命”。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回访”对律师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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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应该有“律师样”,不单单开庭时,平时的言谈举止,都要按照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特点,确定符合自己的“律师样”。

钱列洋大律师和其他律师界的前辈,都这样谆谆教导。

我的切身感触,让我深深的认识到,必须这样做。

说句实在话,可能会引起别人的误解,但是,我还是想说,因为这是真心话。

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目标群;不同的律师,“档次”不一样;不同的律师,当事人的“档次”也不一样;不同“档次”的当事人,对律师“档次”高低的要求也不一样。

律师“档次”提高了,当事人“档次”也必然提高,二者似乎成正比。

想成为“大律师”、“名律师”、“品牌律师”,必须从言谈举止提高自己的“档次”,因为,你的当事人也是具备相应“档次”的人,你的当事人会要求它的律师具备相应的“档次”。

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当然,“律师样”没有固定的格式。

只要符合社会或者说相应当事人的“标准”就可以了。

律师要做自己,要具备自己的特色。

今天早晨,几个熟人碰上了西装革履我。

问:“今天又出发吗?”

我开玩笑说:“今天去相亲。”

他们都笑了。

这时,又来了一个熟人,我便说:“你们看,媒人来了。他昨天晚上说带我去猪圈相亲。”

大笑。

你认为我有“律师样”吗?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要找到符合自己特点的“律师样”。】

2

开庭时,律师也应该有“律师样”。

庭审是很庄重、严肃的过程。

有的律师,庭审时很随意。有的交头接耳,有的玩弄手中的钢笔,有的浑身乱颤,有的随意乱看,很少注意庭审。

一遇到这种情况,我就很生气。

最起码说明这名律师对案件不负责,对当事人不尊重,对旁听人员不尊重,对审判人员不尊重。

如果让审判人员认为你不尊重他,引起了审判人员的反感,后果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有一个真实的案子。

庭审过程中,因为律师的“不当行为”,审判人员实在看不下去了,就提醒道:“请律师注意形象”。

那名律师发表意见的时候,审判人员就有意教训了他一下。

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

审判人员问:“你说根据法律规定,是哪个规定?我怎么不知道呢?”

那名律师一下被问住了,面红耳赤。

其实规定确实有,大家都知道。审判人员故意为之。

不是我赞同审判人员的做法,只是说明,庭审过程中,律师注意自己的形象很重要。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注意自己的形象,也是对别人的尊重。】

“律师样”不单单指外表。

有人说,现在是“眼球”时代,只要能吸引他人的眼球就可以了。

其实,人是很现实的,能力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律师要有“内涵”,不单单专业内涵,还有其他。

记得张萃案件庭审刚一结束,几个人就围到我的身边,跟我要名片,说他找的律师水平不行,要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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