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律师说贪污罪、受贿罪40:过几年就没事了?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东贪污贿赂辩护律师王同生 来源:山东贪污贿赂辩护律师王同生 发布时间:2012/1/11 10:42:22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淄博律师说贪污罪、受贿罪40:过几年就没事了?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侥幸心理是官员敢于冒险的原因之一:一是不会被发现;二是相关人员关系很好,不会揭发我;三是事情给请托人办了,不会揭发…

淄博律师说贪污罪、受贿罪40:过几年就没事了?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侥幸心理是官员敢于冒险的原因之一:

一是不会被发现;

二是相关人员关系很好,不会揭发我;

三是事情给请托人办了,不会揭发我;

四是请托人揭发我,也会受到刑事处罚,不敢揭发我;

五是马上换工作岗位了,岗位一换就没事了;

六是马上退休了,退休后就没事了;

七是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要不被发现,过几年就没事了。

错了!

因为,刑法规定的“追溯时效期限”最少五年,并且追溯时效期限还有中断、延长的诸多情况。

具体法律规定:

刑法第87条就“追溯时效期限”的规定是:“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88条就“追溯期限延长”的规定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溯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溯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溯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89条就“追溯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规定是:“追溯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溯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请仔细看明白,从“误区”中走出来!

 

 

作者:刑辩律师王同生,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电话:13708942650;邮箱:tongshenglawyer@sina.com;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五楼。

 

 

 

上一篇:39---官员犯罪误区释疑之九:“领空响”,很正常? 下一篇:淄博律师谈贪污罪、受贿罪41::“实事求是”,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